非“漲價”,不“改革”?
——學者認為資源類公共產品漲價只是價格改革中的一種措施,價格調整需有“合理性”與“有效性”
編者按:
近段時間以來,資源類公共產品價格調整引起廣泛關注,居民用水價格、燃氣費、燃油附加費等競相上漲,而居民用電價格也可能會以“階梯式”上調,這些舉動,再次擊中公眾敏感的神經,各種質疑之聲席卷而來。針對因資源類公共產品漲價而引發的一系列問題,中國經濟時報記者與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國家發改委以及國家行政學院等機構的學者通過各種方式進行了一次深入交流,并寫就系列報道,以饗讀者,敬請關注。
■資源類公共產品漲價之惑(1)■本報記者 岳振
近期,資源類公共產品的價格改革呼聲漸濃,從前不久部分城市水價調整引起爭議開始,輿論對水、電、氣等的價格普漲表示出不滿。
對于諸如水、電、氣等資源類公共產品,“應該采用在政府控制之下的價格機制,即政府控制為主、市場機制為輔的方式,有選擇地控制高消費,并保證人民群眾的基本需要”,南開大學社會工作與社會政策系主任、中國社會學會社會政策專業委員會副主任關信平于11月26日接受中國經濟時報記者電子郵件采訪時說。
價格改革需要多管齊下
一般認為,水、電、煤氣等屬于“準公共產品”,其使用量是與成本掛鉤的,對這類產品可以適當采用價格杠桿來調節供需關系。目前,我國對水、電、暖、天然氣、成品油等資源性產品,實行價格上限和價格下限“價格管制”。
在價格管制下,政府管制價格很難與市場均衡價格保持一致。當政府管制價格低于市場均衡價格,這時企業就會因虧損而生“怨”,2008年初,中國成品油市場曾出現“非暴力不合作”現象,企業齊唱“空城計”,供應商“限量銷售”,消費者排長隊購買。當政府管制價格高于市場均衡價格,這時消費者又生“怨言”。
目前老百姓對資源類公共產品漲價的怨言,不是反對用價格機制來調節對“準公共產品”的高消費,而主要是不滿一些壟斷企業可能用漲價的方式,來轉嫁其內部經營不善而帶來的虧損成本,或通過漲價來為企業謀利益;當然,同時也不滿漲價可能對百姓基本生活的影響。
關信平的意見是,只要政府能夠證明漲價不是轉嫁企業內部經營不善而帶來的虧損或通過漲價來為企業謀利益、漲價主要是針對高消費部分、漲價不會對普通民眾基本生活造成明顯的影響,老百姓就會接受適度的漲價。
對此,國家發改委價格監測中心劉滿平認為,“調整資源類產品價格,體現資源價值”只是國家出臺的公共產品價格改革中綜合配套措施中的一種,其他的措施包括打破市場壟斷、引入競爭機制、改革財稅制度、綜合配套補貼制度等。例如前一段時間出臺的鼓勵民間資本進入某些壟斷行業、對低收入階層進行補貼,等等,但由于受自身條件限制,消費者很少能直接感受到那些“看不見的”措施的效果,大都直接感受“看得見的”價格調整,所以才會頗有質疑。
劉滿平對中國經濟時報記者說,對于被外界認為“漲價”的“改革”表現,一方面政府應加強宣傳和輿論引導,加大與社會信息溝通的力度;另一方面要加大其他措施的改革和跟進力度;要避免頻繁、集中調價,應采取“分行業分業務”、“先易后難”、“快易慢難”等漸進式的步調,充分發揮價格機制的作用,使生產者獲得合理回報,又使消費者享受質優價廉的產品。
漲價要漲得明白、漲得合理
企業虧損和節約能源的成本通過漲價的方式,由公眾(消費者)來承擔,這是否合理?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研究員李佐軍就此問題接受中國經濟時報記者專訪時說:“企業虧損和節約能源既是漲價的理由,但又不是充分的理由。”
對此,劉滿平和關信平的觀點基本一致。他們認為,首先,企業虧損應查明原因,如果是經營不善,就不應該漲價。其次,如果是因為國際市場原材料漲價等企業不可控制的因素導致的虧損,則有兩種處理辦法,一是通過政府補貼的方式解決企業虧損,二是通過漲價的辦法來解決。
“能否通過政府補貼的辦法來解決,一是取決于這種補貼是否能帶來明顯的社會效益,如滿足人們基本生活的需要,尤其是低收入群體的需要,二是政府的財力能否負擔。只有在這兩個條件不能同時滿足的情況下,漲價才是合理的”,關信平說,漲價需有“合理性與有效性”。
從合理性上看,應該壓縮的是超出基本需要之上額外的、奢侈型的高需求和高消費,而不應該壓縮滿足人們基本生活的基本能源需求。只要不是確實處于不可解決的短缺供應的情況下,就不應該去壓縮人們基本的需要。
從有效性上看,通過漲價的方式對額外的、奢侈型的需求可以產生明顯的約束作用,而對基本需要作用不明顯。也就是說,即使漲價,人們的基本需求也不會明顯下降,而是不得不為之支付更大的費用,影響人們其他方面的消費。
“通過漲價的方式來節約能源,其效應對不同階層的人有不同的效果。對普通人額外需求的影響較大,而對高收入階層的影響不大。因為即使漲價,這些能源消費在高收入階層的消費結構中也只是很小的比例,他們可以忽略不計”,關信平提醒說。
因此,關信平認為,即使要漲價,也應該保留基本消費部分的較低價格,采用按消費量累進式的加價,并且應該對低收入家庭給予適當補貼。
國家行政學院經濟學部教授董小君在11月15日接受本報記者電子郵件采訪時說,近期適當調整國內資源性公共產品價格,主要是為了減輕企業經營的壓力,應該是合理的。
其理由是,隨著國際資源性產品價格上漲,國內的管制價格已低于國際市場均衡價格。如電的定價機制是,政府定電價,市場定煤價。但目前,國際煤價大幅度上升,國際煤價上漲,必然助推國內煤價上漲,令發電成本上升,電力系統虧損,發電量減少。
成品油也是政府定價,但其部分附屬產品由市場定價,從而導致成品油價格未與國際市場接軌,油價倒掛問題嚴重,近期隨著國際油價持續走高,國內煉油企業不堪重負,煉油毛利率已連續三個月出現虧損。如果不進行適時調整,就會打擊企業的生產積極性,從而導致公共產品供給減少。
另外,從長期看,提高資源性產品價格,是為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長期以來,我國資源類公共產品價格低廉,存在過度消費的“公地悲劇”現象。從可持續發展角度看,利用價格杠桿,可促進節約能源、降低消耗,減少我國資源面臨的壓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