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修改《杭州市禁止銷售燃放煙花爆竹條例》的議案
發布時間:2004-08-04 13:23:21
|
作者: 杭州市人大代表 樊德珠
杭州市的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經歷了無約束到立法全面禁止至2001年12月28日通過修改,從而允許重大節日和重大慶典期間可以燃放煙花,爆竹,并由公安局發布公告。這一有條件的開放,是政府尊重中國傳統的民俗,尊重民意的表現,但是這一開放有放任的趨勢,使《條例》面臨形同虛設,特別是春節假期較長,期間所燃放的煙花爆竹足以使杭城的大氣指數、空氣指標在一定時間內受到破壞,也與市政府提出的“全面啟動生態市建沒”的目標相沖突,因此,建議對《條例》作適當的修改,使《條例》更趨操作性,也使規定更明確化,以保護、保障杭城的環境及人民的生活質量的進一步提高。具體如下:
1.在《條例》第二條第二款中增加“行政執法部門、社區”以協同公安機關實施本條例。
2.修改《條例》第三條第一款為:在本市市區范圍內除下列規定外,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對該條第二款中的重大節日予以明確規定,并限定時間,設立社區的區域應由社區納入管理。
對該條第二款中的重大慶典仍由公安機關公告,發布燃放時間、地點。
3.對銷售煙花爆竹違反規定的,加重處罰。 4.對市區銷售的煙花爆竹的種類加以限制,禁止那些高污染、高性能的具殺傷性的大型爆竹的銷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