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德珠:關于制定杭州市未成年人保護條例的議案
發布時間:2005-03-15 14:0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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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于1992年1月1日起施行。該法分總則、家庭保護、學校保護、社會保護、司法保護、法律責任、附則共七章。自實施以來,己經過了14個年頭,對我國未成年人的保護從法律上進行了規定。
從現階段來看,上述法律所規定的條文比較原則,對未成年人在家庭、學校應獲得的人格尊重缺乏相應的體現,對學校如何保護未成年人、學生的要求不夠具體,從法律適用性看,對學生的身心健康保護相對滯后。
因此,上海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己于2004年11月25日通過了<<上海市未成年人保護條例>>,將于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根據我市中、小學生教育產業較為發達,經濟基礎較為扎實,第三產業發展迅猛的實情,進一步使未成年人的人格得到尊重,身心健康得到關注,應成為社會的重心,制定杭州市未成年人保護條例從目前講己具備了條件。依據我國<<立法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向大會提出 ---關于制定杭州市未成年人保護條例的議案。
條例應對如下方面作出規定:
1、對教師應具有愛心,應當恪守職業道德、尊重學生人格,嚴禁罰站、強制學生缺課等作出規定。
2、對學校應配備合格的法律輔導員心理、輔導老師,保障每學期有必要的課時作出規定。
3、規定學校除對刑事犯罪的學生可以除名外,其他不得對學生采取留級、除名、禁止學校對學習成績不一致的學生采取不同的教育辦法,禁止學校傷害學生的自尊。
4、對營業性舞廳、網吧等經營場所未成年人不得進入作出規定。
5、規定任何經營場所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煙酒。
6、學校、社會、教育部門,要進一步落實對學生開展青春期和性健康、愛滋病、性病知識和無償獻血知識、禁毒知識普及教育,并將其納入教師培訓課程和中學的健康教育計劃。
7、要對未成年人在假期開放學校的體育活動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