蔣福弟:關于要求制定《食品安全法》的議案
發布時間:2005-03-23 15:2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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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以食為天。食品安全不僅關系到廣大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而且還關系到經濟社會健康發展,關系到黨和政府的形象。黨中央、國務院十分重視食品安全工作,采取了調整監管體制、開展集中專項整治等一系列措施,加強監管,嚴厲打擊制售假冒偽劣食品等違法犯罪活動,取得了明顯成效。但食品安全形勢依然不容樂觀,食品安全警報不斷,廣大老百姓對食品安全心存疑慮,談“食”色變。有關統計資料表明,有六成以上的民眾認為食品不安全。阜陽劣質奶粉案、廣東毒酒案等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頻發,更是給我們敲響了警鐘。
食品安全事故屢屢發生,究其原因,除了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有法不依、食品安全監管機關執法不嚴和消費者缺乏鑒別能力等因素外,我國食品安全的法制建設不完善是重要原因。改革開放以來,為保障廣大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全國人大和國務院制定了《產品質量法》、《食品衛生法》等多部與食品安全相關的法律、法規,對全面提高我國食品安全保障水平發揮了重要作用。但也仍然存在著較嚴重的缺陷,具體表現為:    一是體系不完整。我國目前與食品安全相關的法律大都是部門法,缺乏一部綜合性的《食品安全法》。如《食品衛生法》規范的是食品的生產、采集、收購、加工、貯存、運輸、陳列、供應、銷售等活動;《產品質量法》規范的是食品(經過加工制作用于銷售的)的生產、銷售活動;《農業法》則對種植業、畜牧業和漁業等產業以及與其直接相關的產前、產中、產后服務進行了規范。從總體上看,目前我國的食品安全法制尚未涵蓋從農田到餐桌的全過程。種植、養殖等環節的食品安全問題尚沒有專門的法律予以調整。有的環節存在交叉,如在生產環節有衛生、質檢雙部門管理,在流通領域有農業、衛生、質檢、商務等多部門參與等,使行政相對人無所適從。
二是內容不全面。近年來國際社會廣泛采用的一些重要制度,同時也是我國食品安全監管實踐迫切需要的制度,如食品企業食品安全責任追究制度、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制度,食品安全預警制度,食品安全危機處理制度,不安全食品處理制度,食品安全事故處理制度、食品安全事故賠償制度等重要內容尚未納入法律的調整范圍,食品安全保障制度存在一些空白。
三是懲處力度不大?,F行法律法規對食品違法犯罪行為的懲罰力度不大,法律威懾力不強。依照《產品質量法》的相關規定,對違法者只能處以沒收產品和1-3倍的罰款,這種處罰顯然不能徹底剝奪違法犯罪分子再次制售假冒偽劣食品的條件和能力,處罰過后假冒偽劣食品又可能死灰復燃。
四是責任規定不明確。現行法律對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及其行政執法人員的責任沒有明確的規定,沒有做到權責統一,對監管部門及其行政執法人員不能形成有力的約束。特別是去年國務院下發了《關于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決定》文件,對食品安全監管體制做出重大改革,形成了綜合監管和具體監管相結合的食品安全監管體制,提出由食品藥品監督部門負責對食品安全的綜合監督、組織協調和依法組織查處重大事故,但是綜合監督部門所履行的這些職責目前尚沒有法律予以規范與保障。
我國食品安全領域出現的一系列問題和食品安全法律制度存在的缺陷亟待引起全國人大的重視,建議全國人大加快制定一部綜合性的《食品安全法》,從法制高度全面保障我國食品安全工作。建議:
1、將《食品安全法》定位為基本法,《食品衛生法》、《產品質量法》、《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定位為專項法,形成基本法統籌專項法的基本法律格局,以減少食品衛生、食品質量之間的不協調。
2、《食品安全法》應當包括食品安全治理原則、食品安全治理體制、食品安全治理內容、食品安全治理環節、食品安全治理責任等內容,進一步明確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對食品安全的保障責任,進一步明確食品安全地方政府負總責,進一步明確食品安全綜合監督部門和具體監管部門之間的權責分工等。
3、《食品安全法》應包含目前法律沒有明確規定而實踐又迫切需要的一些具體制度,如風險評估制度、風險預警制度、危機處理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等。    (該文系省委會副主委、杭州市委會主委蔣福弟在全國人大十屆三次會議上的議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