蔣福弟:建議國務院廢止《投機倒把行政處罰暫行條例》及施行細則
發布時間:2005-03-24 15:3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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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年,國務院制訂頒布了《投機倒把行政處罰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在隨后十幾年的行政管理實踐中,《條例》對“加強經濟活動的監督管理,保護合法經營和正當競爭,制裁投機倒把活動,保障經濟體制改革的順利進行”,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逐步完善,法治進程的不斷推進,《條例》中的諸多條文規定已被更高層次的法律所替代,且與現行法律相沖突。
一、《條例》的歷史使命已完成
在我國經濟體制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變過程中,經濟活動領域出現了較多的問題,各種投機倒把行為頻現,嚴重影響著經濟體制改革的順利進行。在此背景下,國務院于1987年9月17日頒布實施了《條例》,并于1990年8月9日批準了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訂的施行細則。經過長期努力,目前我國已基本建立起與國際接軌的比較完善的市場經濟體制。《條例》所承擔的歷史使命已完成,應該退出歷史舞臺。
二、《條例》的主要內容已被后續制訂的相關法律所取代
《條例》第三條認定了十種投機倒把行為,并對處罰措施作了相應規定。對這些具體行為和相應的處罰措施,在后續制訂的法律中多數已有規范。如對國家禁止或者限制自由買賣的物資、物品,礦產法、森林法、野生動物保護法、煙草專賣法、藥品管理法、保險法等法律都有具體規定;如從零售商店或者其他渠道套購緊俏商品就地加價倒賣行為,在市場經濟環境下是正常的貿易關系,同時反不正當競爭法對不正當競爭行為作出了詳細規定;如倒賣國家計劃供應物資票證,倒賣發票、批件、許可證、執照、提貨憑證、有價證券等行為,刑法、稅收征管法、公司法、證券法等法律都作了相應規定;對于倒賣文物、金銀(包括金銀制品)、外匯的行為,現行刑法、文物保護法、外匯管理法等都作了具體的規定;如印制、銷售、傳播非法出版物(包括錄音錄像制品)獲得非法利潤行為,已被著作權法所繼受。按照我國法律“低位法服從上位法”的原則,作為國務院的行政法規,理所當然要服從于國家法律,對相同的內容,國家法律已有明文規定的,行政法規應該取消,否則在法律和法規并存的情況下,極易引起執法實踐的混亂,導致行政相對人不適。
三、《條例》與現行法律相沖突
1、《條例》違背了《立法法》的規定。首先,我國《立法法》明確規定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規。1997年刑法修訂時,取消了“投機倒把罪”,按照“罪刑法定”原則,目前我國法律中已沒有投機倒把的相關規定,《條例》的立法依據已不存在。其次,《立法法》沒有規定國務院可以授權立法,而《條例》規定省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根據國家法規和政策認定列舉的十種以外的投機倒把行為,形成了授權立法。將實體行為違法性的認定權下放到省一級的政府部門,容易造成立法的隨意性和地區規定的不對稱,最終破壞國家法制的統一性。同時,依據國家政策來認定某一個行為是否屬于投機倒把行為,與“法無明文規定不為過”原則相違背,與我國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制國家背道而馳。
2、《條例》的規定與《商業銀行法》相沖突。《條例》規定對投機倒把行為人的銀行存款和往來款項,經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長批準,即可查詢,還可通知開戶銀行暫停支付。而《商業銀行法》規定,對個人的銀行存款,除法律另有規定以外,商業銀行有權拒絕任何單位或個人的查詢、凍結、扣劃;對單位存款,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以外,商業銀行有權拒絕任何單位或個人的查詢,除法律另有規定以外,商業銀行有權拒絕任何單位或個人的凍結、扣劃。
四、《條例》充當了違法行政的保護傘
《行政處罰法》法定原則規定,“沒有法定依據的”,行政處罰無效。而《條例》賦予省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據國家政策認定投機倒把行為的權力,違背了行政處罰的法定原則,為執法隨意性、濫用職權提供了方便。在執法實踐中,對于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的行為,工商機關僅憑省級工商局所發的認定文件,就可以按投機倒把進行處罰,從而出現“蘿筐現象”---“投機倒把是個筐,只要想處罰都可以往里裝”,為違法行政撐起了保護傘。 鑒于以上理由,建議國務院盡快廢止《條例》和相應的施行細則。 (該文是民建省委會副主委、民建杭州市委會主委蔣福弟在全國人大十屆三次會議上的建議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