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智敏:構建和諧社會應關注弱勢群體權益保障問題
發布時間:2005-07-22 10:56:56
|
作者:
中央提出要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胡錦濤總書記在中央政治局學習會強調,要加強對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重大問題的調查研究和理論研究,著力提高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本領,把社會主義和諧杜會建設的各項任務落到實處。在構建和諧社會的進程中,如何關注并解決弱勢群體的權益保障問題,我認為,是一個十分重要而又艱巨的任務。以人為本,關注權益,平等地保障每一個人,這是構建和諧社會的基本要求。但是,相比之下,保障弱勢群體的權益具有更為追切的現實意義。如果弱勢群體生存狀況惡化和基本權利受到嚴重侵害,就會加劇勞資之間、窮人和富人之間、農村人和城市人之間、公民之間的矛盾,影響社會的和諧穩定。
和諧社會是一個尊重權益的杜會,而弱勢群體的權益保障狀況是衡量社會和諧水平的一個重要標準。和諧社會不是沒有差別的社會,但一定是弱勢群體的基本生存,尊嚴可以得到起碼維護的公平社會。近年來,盡管各級政府對解決弱勢群體權益保障問題,采取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從種種跡象表明,無論從解決弱勢群體權益保障措施的力度,還是對其認識的程度都還不盡人意。如果不認識其重要性,即便經濟發展了這一矛盾不僅不能緩解,而且還會激化。國際經驗告訴我們,能否妥善處理弱勢群體的權益問題,對于維護社會和諧與穩定關系極大。比.如,很多拉美國家的人均GDP已達3000美元以上,個別國家甚至超過5000美元,卻不斷地發生社會動亂。一個重要的原因就是在經濟社會發展中,弱勢群體的權益被忽視了,當代西方國家從20世紀40年代以后,有一個相對穩定的發展時期,與它們注重弱勢群體生存權的保護,逐步建立了較完善的社會保障制度有很大關系。
在我國構建和諧社會的實踐中,全社會都要特別關注弱勢群體權益保障問題,各級政府要切實為保障和改善弱勢群體權益方面付出更大的努力,做更多的、實實在在的事情。
首先,通過各種制度建設,消除歧視,保障機會平等。如,身份岐視、就業歧視、教育歧視、待遇歧視等各種歧視現象。針對我國社會發展中出現的新情況和新問題,要進一步改革有關制度,通過制度設計和創新,促進機會平等。
其次,把保護弱勢群體作為創造和諧社會的大政策,促進實質平等。2004年我國憲法明確寫入“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的新條款,表明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的責任成為基本的憲法原則,這也是指導建設和諧社會的根本原則。在此基礎上,各級政府還要制定具體政策,優先和保護弱勢群體權益,使其在社會主義大家庭中享受實質平等。
第三,提高全社會對權益保障與和諧社會內在關系的認識,為社會和諧創造重要的思想條件。權益問題就是和諧問題,沒有權益的普遍實現,就沒有真正的社會和諧,社會是由不同個人、群體、階層構成的,在這個共存共生的過程中,人與人之間會產生矛盾和沖突。但為了生存和發展,必須學會協調、合作和互助,這是人類共同生存的基本原則。
隨著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和依法治國的進程,隨著弱勢群體權益狀況的改善,我國的社會和諧必將達到新的程度。
  ( 作者系民建會員、浙江浙經資產評估有限公司董事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