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議完善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稅收政策
發布時間:2008-02-19 14:5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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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郭清曄
中小企業是推動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的重要力量,在提供就業崗位、增加稅收、創新技術、帶動中小城鎮發展等方面發揮了獨特作用,但現行稅收政策中存在著一些不合理規定,阻礙了中小企業的快速發展。這些不合理的規定主要表現在二個方面:
一是現行增值稅稅制對中小企業存在歧視和限制。現行增值稅稅制把納稅人分為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兩類,且規定從1998年7月1日起,凡達不到銷售額標準(工業企業年銷售額100萬元,商業企業年銷售額180萬元)的納稅人,不管企業會計核算是否健全,一律劃為小規模納稅人征稅。小規模納稅人的征稅規定是:進項稅額不允許抵扣,也不得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經營上必須開具專用發票的,要到稅務機關申請代開,而且只能按“征收率”填開應納稅額。增值稅兩類納稅人的界定標準也不盡合理。實際生活中我國中小企業大量地被劃為小規模納稅人,目前小規模納稅人已占到總納稅戶的80%甚至90%以上;加上小規模納稅人的征收率偏高(工業企業6%,商業企業4%),使大量中小企業的稅負遠遠超過一般納稅人。這些政策不但加重了小規模納稅人的稅收負擔,而且導致購貨方因不能足額抵扣進項稅額而不愿購買小規模納稅人的貨物,大大削弱了它們的市場競爭力,對中小企業的生存和發展極為不利。
二是現行稅收征管政策中存在有礙中小企業發展的規定。我國《稅收征收管理法》規定,納稅人不設置帳簿或帳目混亂或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的,稅務機關有權采用“核定征收”的辦法。但有些基層稅務機關往往對中小企業不管是否設置帳簿,不管財務核算是否健全,都采用“核定征收”辦法,擴大了“核定征收”的范圍。2000年,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0]38號)中制定的“應稅所得率”標準(工業、商業為7%~20%,建筑安裝為10%~20%),也不符合中小企業薄利多銷、利潤率低的實際;有的甚至不管有無利潤,一律按核定的征收率征所得稅。以惰性的“核定征收”代替服務和管理,實際又加重了中小企業的稅收負擔。 
筆者認為,美國、法國、日本、韓國等世界發達國家都十分重視促進中小企業的發展,除了在建立管理機構、加強政策指導、放寬金融政策、提供信息技術服務等方面給予中小企業扶持外,還十分注重通過制定稅收優惠政策來促進中小企業的發展。 為進一步促進我國中小企業的發展,建議借鑒國際經驗,盡快調整現行稅收政策中的一些不合理規定,以完善現行增值稅稅制,改進稅收管理服務體系,為中小企業營造良好的納稅環境。
一、擴大一般納稅人的征管范圍。1、凡從事工業生產加工和經營生產資料的中小企業,生產場所比較固定、產銷環節便于控制、能按會計制度和稅務機關要求準確核算銷項稅額、進項稅額和應納稅額的,都可核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中小企業從事商業經營年銷售額未達到180萬元的,但會計核算健全,能夠提供準確稅務資料的,經審核批準也可核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3、小型企業對會計核算暫不健全的,也應積極創造條件,通過稅務部門組織培訓等方式,幫助提高其會計核算水平。也可借鑒國外的通常做法,小型企業在達到一定條件后,允許其自行選擇納稅辦法,可改按一般納稅人計算納稅。
二、進一步調低小規模納稅人的征收率。國家稅務總局從2003年1月1日起提高了銷售貨物和服務業務的增值稅、營業稅的起征點,體現了國家對社會弱勢群體的關懷照顧;但現行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的征收率仍然顯得過高。對部分確無記賬能力仍需按小規模納稅人征稅的小型企業,也應該進一步調低增值稅征收率,貫徹公平稅負的原則,減輕他們的稅收負擔。工業小規模納稅人的征收率,可以調低為4%;商業小規模納稅人的征收率,可以調低為3%;縮小增值稅兩類納稅人之間的稅負差距。
(作者系杭州市政協副秘書長、民建杭州市委會副主委)